2008年4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小孩意外死亡两家民案刑案连着打
本来心平气和商量事情就不至于太僵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叶利霞

  这是一起非常不幸的事件,一名两岁的小男孩跌进邻居家的化粪池溺亡。而赔偿事宜尚未有结果时,小孩家人又抬尸进入邻居家,使这起不幸的事件进一步升级,从而引发了两起官司。

  小孩意外死亡,家人停尸邻家
  徐家和张家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某村相邻而居,两家关系一直和睦。2007年12月10日上午,徐某夫妇因有事,就将儿子浩浩(化名)委托给了孩子的爷爷老徐看管。
  没过多久,邻居老张邀老徐过去聊天。反正没什么事,老徐就带着孙子来到老张家串门。两人大约聊了不到半小时,突然发现刚刚还在一旁玩的浩浩不见了。
  怎么呼叫也不见浩浩答应,老徐慌了,赶忙外出寻找,甚至还找了周围的河道。直到几个小时后,大家才发现浩浩掉进了张某家菜地边上的一个化粪池。由于浩浩跌进化粪池已有很长时间,浩浩在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。
  事情发生后,原本应该坐下来好好商量的两家,相互间的和睦关系瞬间崩溃。
  当晚,徐某夫妇以该化粪池是张家开挖、所有权也属于张家为由,叫上了二三十人,将浩浩的尸体抬到张家设下灵堂,并摆放花圈、鸣放鞭炮。同时,徐家还要求张家预先支付5万元赔偿。
  当时场面混乱,张家多方劝阻都没有效果,而对于徐家提出的先拿出5万元的要求,张家也无法接受。于是,在张家进行的祭奠浩浩的行为一直持续到了第二天晚上。
  次日,张家为了避免不测情况发生,设法筹到了5万元钱,在本村的调解委员会主持下,两家签订了一份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,由张家先行赔偿5万元给徐家,待后事处理完毕后对具体赔偿再行商量。
  由于张家认为浩浩的死亡与张家没有任何关系,完全是浩浩的爷爷看管不严造成的,且认为徐家在事发后的行为属于“蛮不讲理”之举,其拿出的5万元钱也是被胁迫的,故在事后对徐家要求赔偿的要求坚决不予理睬。

  一家要求赔偿,一家认为无责
  见张家不愿意对浩浩的死亡进行进一步的赔偿,徐家便在去年12月27日将张家告到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。
  徐家认为,导致浩浩死亡的化粪池的使用人、管理人都属于张家,而该化粪池安全措施严重不足,没有达到化粪池建设的标准,粪坑的面积大,也没有任何遮盖措施,而化粪池周围也没有进行加固和有效的遮拦。因此,浩浩死亡悲剧的发生,是张家对化粪池缺乏管理导致的,张家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要求法庭判令张家赔偿损失203019.08元。
  而张家则认为,张家的承包地面积中,不包括化粪池,该化粪池在张家建房时已经存在,并非张家开挖和所有,不能因为张家使用过化粪池就认为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。因此,浩浩的死亡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,无须承担责任。
  张家还认为浩浩的死亡是由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所致,应该由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。庭审中,张家还认为事发当天,徐家把小孩停尸在张家,张家是出于无奈才同意拿出5万元的,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,属于无效民事行为,要求归还该5万元。

  民案尚未结束,刑案又上公堂
  由于法庭上双方意见根本无法统一,一怒之下,张家于今年1月25日将徐家告到了法院,张家告的还是刑事(自诉)案件,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。
  在张家的刑事自诉状中,张家认为,浩浩的死亡完全是家长看管不严造成的。而事发当晚,徐家纠合他人强行携浩浩的尸体闯入张家,摆设灵堂,进行摆放花圈、鸣放鞭炮并持续到第二天晚上,并胁迫自己签下先行赔偿5万元的行为,属于擅闯民宅,触犯了刑律,构成了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。
  因此,张家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徐某夫妇的刑事责任,并赔偿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。
  由于案件较为复杂,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虽然在本月11日对该民事案件开过庭,但并没有进行宣判。据悉,张家的刑事(自诉)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。